為配合實務運作需求,並提升資訊揭露品質,爰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相關修正條文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要點如下:
一、放寬大型公司應公告申報非屬關係人交易之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設備之交易標準: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屬公司正常營運行為,考量資訊揭露之重大性原則,爰擬放寬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其公告標準由10億元提高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5%以上。
二、放寬大型公司應公告申報非屬關係人交易之取得或處分固定收益投資之交易標準:考量公司為善用其營運資金,有透過投資固定收益商品進行資金調度以提升現金收益率,基於資訊揭露之重大性考量,並衡酌商品風險屬性,爰擬放寬實收資本額達500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其公告標準由3億元提高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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