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鼓勵中小企業調高員工薪資,以留住人才及共享企業經營成果,於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第2項規定,中小企業為本國籍基層員工加薪,所增加的薪資費用除可列為一般費用支出,還可享受租稅優惠,並追溯自113年1月1日開始適用,施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
本項租稅優惠的基本條件是為「基層員工」加薪,而所謂「基層員工」,依經濟部公告,113年及114年是指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未逾新臺幣(以下同)63,000元之全時工時員工或日薪未逾3,152元、時薪未逾394元,且累計月薪支領薪資未逾63,000元之部分工時員工。中小企業為符合前開條件之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調高薪資給付水準,可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薪資金額部分申請加成75%,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