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3項規定:「應施檢疫物不得以郵遞寄送輸入;其以郵遞寄送輸入者,應予退運、沒入或銷毀……。」基隆關查驗郵包發現疑為應施檢疫物,如屬調製動物飼料及犬貓食品等含肉加工產品,將會同主管機關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檢疫署)人員查驗,若為應施檢疫貨品,除涉前開條例第43條第11款規定而受有罰鍰外,來貨依檢疫署核發給收件人之「入境動植物檢疫處理通知書」核定處理方式,辦理退運、沒入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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