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企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政府提供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租稅優惠,符合規定者,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進而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企業申請適用該項租稅優惠時,除投資項目、投資金額、完成投資期限及申報時點須符合規定外,實際付款的時間亦須在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如付款時點不符規定,該筆投資支付金額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投資,投資項目包括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等,且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並同時符合實際支出(已付款)及完成投資(投資日)者,未分配盈餘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不屬實質投資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