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海外股票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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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如有海外所得,應計入給付日所屬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而所謂給付日所屬年度,如為股票交易所得,指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如為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另外,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於「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2b3991841914bdabf6cc106956c93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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