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其死亡當年度之所得,由生存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但書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均應將該死亡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當年度所得合併納入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亦得按全額計算扣除。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020f4f5a5574d7d984b88826a7132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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