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科技發展迅速,民眾常在海外電商平臺購物,以個人名義進口貨物後,在Facebook、Instagram、YouTube等社群媒體或網路平臺銷售,其當月銷售額若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記得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為健全稅籍資料正確及完整性,於辦理稅籍登記時,應提供「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以及向網路服務業者或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申請會員加入賣家之「會員帳號」等重要資訊,並應於銷售網站明顯位置,主動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