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住房地,因申報房地合一稅產生之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重購自住房地,且重購與出售之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在2年內,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該比率應不超過100%;計算式:應納稅額×(重購價額∕出售價額)〕,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比率計算退還已繳納之房地合一稅(適用於先出售後重購情形),或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按比率扣抵應納稅額(適用於先重購後出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