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間因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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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間因借貸關係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的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私人間資金借貸所給付的利息,因不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申報範圍的所得,不會有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但民眾仍應將收取的利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因該利息不是來自金融機構,無法適用同第17條第1項第2款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不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0caa442409545bfaee74aad81fe4e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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