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稱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準此,營業人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核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饋贈,其進項稅額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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