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承租房屋供執業使用,如約定由業者(承租人)代屋主(出租人)負擔房屋稅、地價稅、扣繳稅款、二代健保、房屋火險地震險及修繕費等費用,業者代為繳納各項稅捐及費用視同支付租金,應併入租金給付總額,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辦理扣(免)繳憑單。
租賃雙方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出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係為使用租賃財產所支付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2cf108ee4ba4d17b7a5f3678ce90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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