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如何列帳及是否申報員工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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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支付之費用,應取得支付憑證,並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之1規定限度( 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2% )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17c15dce6024d6cb19bb3dc435aa9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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