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稅捐處分不服線上聲明訴願案件,補送訴願書之日期以機關收受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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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無論是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復查決定不服,或對非核定稅捐處分不服( 例如否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退稅申請或變更稅籍登記等 ),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或處分函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又依訴願法第56條規定,訴願為要式行為,訴願書必須載明法定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紙本訴願書、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及相關佐證資料,因此,倘民眾已於上開法定訴願期間內於線上聲明訴願,依同法第57條規定,應於線上聲明訴願之隔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補送紙本資料,如採郵寄方式補送訴願書,應注意補送紙本訴願書日期之認定係以機關收受日為準,並非郵戳所載日期。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94fc6ba49434d27ae7894ae78558f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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