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該部108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704699570號令規定,我國母公司於境外國家或地區投資設立之子公司將註冊地遷移至其他境外國家或地區,如符合以下條件,於該子公司遷冊時無須計算其投資收益( 或損失 )併計營利事業所得:
一、我國母公司投資該境外子公司之持股比例及透過該境外子公司間接投資其他國家或地區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架構及持股比例均無改變。
二、遷出及遷入國家或地區法令均承認該子公司於遷冊前、後為繼續存續之同一法人,該子公司於原註冊境外國家或地區無須辦理解散清算,且遷冊前、後該子公司之帳列累積未分配盈餘未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