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因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及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核算租賃所得,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如經查獲漏未申報,除補稅外還要被處罰鍰!
租賃所得之計算,係以全年收取之租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若未能列舉實際費用,可採財政部頒定之費用標準,按全年租賃收入之43%計算扣除必要費用。若財產出租另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應就各該款項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若房東可以確實證明該押金用途,而且已將運用產生之所得併入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則房東的租賃所得可減除此運用產生之所得,以餘額申報租賃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