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遏止逃漏稅捐,稅捐稽徵法明定對於檢舉事證明確,查明屬實,經裁處罰鍰並已繳清入庫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提撥罰鍰金額20%作為檢舉獎金,通知檢舉人限期領取,每案最高獎金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但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第2項規定,5種身分領不到檢舉獎金,各如下:舉發人為稅務人員、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經前述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及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1eb77d86fc04c41a464c7559fcd26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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