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範了統一發票即使中獎也不能領獎之情形,其中包括統一發票消費金額為0元、統一發票已被註記作廢,或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及營業人等。有關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之情形,除了常見有記載買方營業人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外,倘買受人有營業行為卻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者,該買受人性質仍屬營業人,該中獎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不予給獎。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d4010b1bafc040639c9df9bfed7fbcd3
本網站使用cookies。使用我們的網站並同意隱私權政策,即表示您同意我們根據本政策內的條款使用cookie。如果您不同意,請按照說明停用,本網站的cookie即不會安裝於您的裝置上。了解更多請見 隱私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