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應提示交易有關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查核,倘未提示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5項前段規定,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5124b2e0d7c42d59294006dfc53a6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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