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取得政府各項補助款,應注意收入列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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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除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之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得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號令規定,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外,原則上應全數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0b828b174cd4d228807c443c04b5a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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