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5月12日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高災害損失、商品及固定資產報廢得書面審核金額:
(一)災害損失報備: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從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得予書面審核。
(二)商品、原物料報廢:營利事業每次申請報備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檢附商品、原物料報廢報告表等相關資料,經書面審核無異常者,免實地勘查。
(三)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報廢:固定資產使用年數已達耐用年限二分之一以上,且報廢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下,提高為一千萬元以下者,經依固定資產報廢報告表研判,尚無實地勘查價值或需要,得依檢附之毀棄前後照片,予以書面審核。
二、災害損失報備期限原於災害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報備,增列營利事業之災害損失發生地屬重大災害地區範圍,稽徵機關得延長申請報備期間為3個月(含)以上並公告周知;其非屬重大災害地區範圍,稽徵機關亦得視其轄區災害狀況,比照延長申請報備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