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稅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次依財政部96年5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980號令釋,營業人向另一營業人承租土地,並於承租土地上以自己名義自費興建房屋,因土地租賃關係消滅,移轉該房屋所有權與出租人者,該房屋應認係承租土地之對價,承租人及出租人雙方均應於所有權移轉日按房屋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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