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倘未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現行為新臺幣20萬元〕,經查獲有未依法給予他人憑證或未取得進貨憑證者,應分別依法處罰。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056d211b5b14541b008072d3f50df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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