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下稱營業稅法 )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及第2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及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貨物。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其認定標準以時價為準。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4fce7e3f2594a26a5651b6c0036f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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