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區分所遺失之統一發票為空白未開立或已開立,按下列三種情形處理:一、遺失空白未使用的統一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的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國稅局申報核銷。二、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一)若是「賣方」遺失存根聯,可以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替代。(二)若是「買方」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3b93b9f173f4a40b8ef95163014bb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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