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財政部112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令,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遲延支付價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而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尚非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不課徵營業稅。
營業人可自行檢視若有上述情形而誤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可填寫申請書敘明事由,並檢附該期營業稅申報書及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營業稅申報資料。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ae1bfecc9584dddb7d830c8745b4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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