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期已接近尾聲,營利事業應留意提交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簽證財報或替代文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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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CFC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倘無法依限提示,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示,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又依同辦法第7條第5項及第8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需依限檢附前開文據,始得選擇適用「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及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自該CFC當年度盈餘扣除之規定。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ef90d23d2a54dccb673d35d4c9c93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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