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已於113年8月29日訂定「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初期收費對象為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電力、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並將自碳費開徵隔年起,於每年5月底前依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應繳納之費額。另碳費收費對象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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