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依規定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有下列三種情形不適用:
一、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114年度為750萬元)。
而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規定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有下列3種情形:
一、依法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身心失能者,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
三、自112年度起,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