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非居住者股利之扣繳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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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股利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所扣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核驗及發給期間延長5日。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b1d610962694073b4a9c6a6d66034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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