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釋明網紅若於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銷售,或透過網路銷售,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者,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e55da4a926d4dccaa2c7de816b5d9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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