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尾牙、春酒活動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營業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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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舉辦尾牙、春酒活動取得相關進項憑證,屬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該等憑證所含之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若是將原購入備供銷售之貨物,轉作員工摸彩獎品使用,且該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0622ba03dcc40259822d0883ff8a4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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