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可依生存期間自遺產總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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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因此,若被繼承人生前有應納未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可分別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其稅款所屬期間 (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地價稅為每年1月至12月)之比例計算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1a2f213d4a844ecb3177cdafc9e9a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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