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的身心障礙兄弟姊妹,不適用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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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被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93萬元。惟本案受其扶養之妹妹因非屬前述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因此,無該項扣除額之適用,經核定遺產淨額為364萬元(遺產總額2,5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56萬元-兄弟姊妹扣除額56萬元-喪葬費138萬元)及應納稅額36萬4千元(課稅遺產淨額364萬元x稅率10%)。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fdd52daae4645df9b1b5bde646e1f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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