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營業人取得買方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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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是以,凡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一切代價,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反之,若買方營業人向賣方收取的賠償款,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賠償款,則非屬銷售額不課徵營業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ed895a72d8f467981b8a7c28217b6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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