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公司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但應注意不包含購買土地。
爰公司購置房地時,倘房屋價款及土地價款未予劃分且房屋款無查得時價者,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房屋之購置價款(含營業稅,以下簡稱含稅)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總額之比例計算,並以不含稅之金額【房屋之購置價款(含稅)/(1+營業稅徵收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金額;土地之購置價款則依土地公告現值占前述總額比例計算,土地部分不得併同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