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所需的輔具支出,不限於「購買」醫療輔具,以「租賃」方式取得之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都可就實際負擔之支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凡是因身心障礙而負擔具醫療性質輔具之支出,包括「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所列的醫療輔具,以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等3類輔具,若已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舉扣除;若未申請補助或未獲補助者,則可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依實際支出列報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