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對於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以下合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設備,因可增加車輛的使用價值,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規定所稱「產製」,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於新領牌照登記日(免領牌照車輛為出廠日或進口日)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或設備,且改(加)裝設備在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以上者,計課貨物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7a361887e224c4590ed53efc3d736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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