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交易條件約定另支付權利金者,應列入完稅價格申報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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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規定,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應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課稅。進口人因取得專利權、商標權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智慧財產權,而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若未於貨物通關時一併申報計稅,經海關事後稽核查獲者,進口人除須負擔事後補稅相關作業之行政成本外,另基於風險管理,海關將視進口人之違規態樣,按廠商等級、完稅價格及補稅額度進行注檢管控。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92d656b6d644d8eb7a0151297ce42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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