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銷售應注意稅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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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有網路轉銷售進口貨物情事,且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銷售貨物為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即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如已達應辦理稅籍登記標準,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補辦稅籍登記及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0196852b99447fda1a9c7aeddb6f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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