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應注意需符合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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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同時符合下列3項要件者,出售房地之課稅所得在新臺幣( 下同 )400萬元以內者,可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只就超過部分按10%優惠稅率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22c778414af4d3e91004b7143ad67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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