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有關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目的係為確保出售及重購之兩處房地均具有自住之事實,以落實房地合一稅提供該項租稅優惠,保障自住換屋需求之立法意旨。若民眾購置新屋後,將該新屋出租他人,即不符該項租稅優惠之立法目的,則無法適用重購扣抵或退稅之規定。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9888169e34b401c8eb8afabdb485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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