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預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七條、第十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修正草案,上市櫃公司將依IFRS永續揭露準則編製年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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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我國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金管會研擬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下稱年報準則),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預告,以徵求各方意見。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定以專章揭露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經董事會通過:按接軌藍圖規劃之對象及時程,明定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應以專章方式於年報中記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以提升永續資訊之品質。

二、明定永續資訊之重要原則及過渡規定:明定公司應依永續準則編製及揭露永續資訊,為利企業熟悉年報中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編製原則,參考永續準則規定予以明定重要編製原則,如永續資訊之報導個體(同合併報表)及報導期間(含比較期間)須與財務報告一致;另得適用過渡規定及比例原則,於首次報導年度得僅揭露氣候主題資訊,且無須揭露比較期資訊,亦可適用比例原則,依企業現有的技術能力採行量化或質性之揭露方式。

三、上市櫃公司接軌永續準則後,年報應與當年度財務報告同時申報:為利投資人同時參考財務報告及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以進行投融資決策,明定上市櫃公司接軌永續準則後,年報應與當年度財務報告同時申報,惟考量公司實務上恐未及於時限內完成編製完整年報,故於但書明定未及編製完整年報內容者,得先申報永續相關財務資訊專章,再於股東會前申報完整年報。

四、 主管機關另訂事項(溫室氣體衡量方法及範疇三排放之揭露時程):有鑑於永續揭露議題面向廣泛且部分永續資訊之揭露涉及國家整體永續政策,金管會經參考學者建議及國際作法成立「IFRS 永續揭露準則認可諮詢小組」,引進嚴謹之認可諮詢機制,以廣泛蒐集利害關係人意見,作為政策規劃之參考。
  考量溫室氣體衡量方法及範疇三排放之揭露時程涉及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規定及國家整體永續政策之推動,金管會將透過諮詢小組進行外界意見徵詢,並邀集相關部會(包括環境部、經濟部等)充分討論外界意見,預計於年底前完成評估後另以函令發布相關規定。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505130005&toolsflag=Y&dtabl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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