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固定資產,折舊提列不可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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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項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不得間斷;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

固定資產如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在閒置期間未實際供生產使用,故其折舊費用計算為0元;惟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縱閒置未使用,仍應依據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繼續提列折舊,不得中斷。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30044851db44ed884e3ddd67f3ed2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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