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者向顧客加收之服務費或清潔費,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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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者銷售餐點,除收取餐費外,如有加收服務費或清潔費等情形,均應列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就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同法第16條規定,上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格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98e6f4fb0544d5da83090e1f7d26c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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