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4條之8有關重購自住房地退稅規定,係為減輕購屋自住者之換屋負擔,爰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適用自住房地優惠,須符合以下要件: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二、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目的係為確保個人出售及重購之兩處房地均具有自住事實,以落實房地合一所得稅提供該項租稅優惠,保障自住換屋需求之立法意旨。有關預售屋未完成交屋,尚無法供自住使用,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722e6df81384e0782af737ad19b49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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