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並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如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其差額部分應繳納差額價金,倘經實施者免除給付找補款之義務,該差額價金即屬地主取自實施者之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4b8659292e3410795dec8dbd6ea56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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