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媒合房地產交易領取的佣金應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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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獲取的佣金或酬勞,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的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個人居間仲介不動產買賣,依市場交易習慣向買方或賣方收取的仲介報酬屬執行業務收入,應以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未能提示支付必要費用的證明文件,可依財政部訂定「 一般經紀人 」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113及114年度均為20% )計算必要費用。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01022a378ac46408655c336008b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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