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名下之房屋、土地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倘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課稅範圍,無論是否實際獲得拍賣價款,均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主動報繳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30199e91c3e4adfa3ba4783a60f76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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