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捐贈上開單位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該受贈單位須為已依法登記設立之財團法人組織,且受贈時符合行政院訂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捐贈之財產始得不計入贈與人當年度贈與總額,若捐贈對象不符合上述規定,其捐贈金額仍須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5ca0354338545b29b7de9b8b05b54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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