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交易所得額,以核實認定為原則,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2點第1項第1款規定,如為買賣取得者,成本之認定是以購買時之成交價額為準,亦即應以實際支付價款金額,作為取得房地之成本辦理申報。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526db77b9a294a8ca480667255b56c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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